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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律师——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研讨会成功举办

鹤庆县律师——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研讨会成功举办

 

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研讨会成功举办 -07-08 来源作者   6月21日,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联合北京杰烁律师事务所举办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研讨会,多位专家学者、法官、律师出席,共同探讨应对之策。    ? 会议概况   出席此次会议的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易继明,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崔国斌教授,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调研组组长陶钧法官,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法官、副庭长张连勇法官,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副调研员许凉亮,以及多位知名律师与会。会议也邀请到商务部外贸发展局的领导莅临指导。      研讨会对社会开放,吸引了众多律师、公司法务和法学院博士、硕士和本科生同学参会聆听。      会议对跨境电商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有关问题进行了全方位的探讨,既涉及出口电商,也涉及进口电商;既涉及电子商户,也涉及电商平台;既涉及实务的操作,也涉及对实务的理论支撑。从知识产权类别上,探讨了商标、著作权、专利、数据等。      会议提到由于中外国情及司法环境的差异,很多跨境电子商户对法律和知识产权知之甚少,因此隐藏了不少违法风险,同时我国跨境电商目前面临的最大的困境还是跨境纠纷的增多以及应对困难的问题。对于电商平台而言,存在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不规范、审核不够严格的问题,且政府对跨境电商这一新型业态的管理也存在的一定的滞后性。      研讨会主要涉及三个议题出口电商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和应对,与跨境电商相关的一些理论热点,以及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问题的国际协调。    出口电商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和应对      会议探讨电子商户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这包括网络跟风销售,以及电子商户常常不自觉地以为“他人”在对知识产权把关。电子商户的典型特征是什么流行就卖什么,但其中往往蕴藏着极大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事实上,除了极少数情形下网络热销产品没有知识产权保护以外,多数情况下,这些“流行款”或者“热销产品”等,都具有知识产权保护,包括商标、装潢、著作权、外观设计、发明专利等保护。    (易继明教授发言)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易继明在演讲中表示,自年以来,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中国电子商户持续遭遇美国权利人的侵权诉讼,极大地影响中国电子商务海外业务的拓展以及中国电商的形象。中国卖家法律意识、知识产权意识不强、中美两国国情及其司法环境的差异,是造成上述现象的根本原因。为有效应对此类诉讼、推动我国跨境电商业务的良性发展,他建议,一方面电子商户需要加深对域外知识产权法律及司法程序的了解,强化权利意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和自己的诉权。另一方面,政府及行业协会也应在协调组织应诉、建立行业规范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同时,我国应积极推动建立和完善规制跨境电商行为的国际协调机制,尝试建立司法协助和联合执法机制,探索利用数字技术加强知识产权侵权防范和监管的新途径,融入以数字化技术推动贸易全球化的浪潮中。      针对中国出口电商在应对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方面存在的困难,曾田博士和刘乾博士比较了中美商标制度和著作权制度的差异,钱子瑜博士、初萌博士、李兆轩博士则分别从电商平台信用评价体系、电商支付平台的角色、社会组织在电商跨境纠纷中的可能作用,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一些建议。      曾田博士从中美商标客体与商标取得制度差异、中美商标侵权判定制度差异、中美商标侵权赔偿制度三个角度出发,梳理跨境电商中中美商标制度的差异,之后结合中国、美国商标制度差异与市场结构的关系对中美商标制度差异进行解释,提出应当在网络空间建立统一商标规则,在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同时协调各国利益。刘乾博士指出,中美著作权法制度的差异体现在两个不同的层面第一,在基础性制度上,中美著作权法有着不同的立法价值取向、权利客体、财产权利整体构造以及各类内涵与外延不尽相同的具体权项,尤其是在数字环境下与传播权相关的制度构造差异显著;第二,这些基础性制度的差异于跨境电子商务中著作权领域的许多具体问题中有所体现,并导致中美两国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或多或少存在区别。 ?   (刘乾博士、曾田博士发言)      钱子瑜博士认为,目前过分宽松的“避风港规则”使得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怠于履行相应的审查义务,完善信用评价体系的构建。因此,应当强化电子商务平台在电商信用评级中的角色定位,使其承担更为积极的责任。他建议,信用评级制度的良好运转,应属于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对于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范畴之内。对于存在信用欺诈的电子商户,如果平台未能及时加以规制,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电子商务平台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初萌博士则从信息、财产与行为三个维度界定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履行司法协助义务的最大可能范围,接着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中立性、第三方支付手段在无现金社会中的基础设施地位以及支付手段的人权属性等角度出发,提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司法协助义务进行限制的必要性。最后,以比例原则为核心,从坚持第三方支付机构司法协助义务的被动性、补充性及慎用剥夺支付工具使用权等角度出发,提出完善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机构司法协助义务的具体构想。李兆轩博士从跨境电商与境外商户的行为选择入手,分析双方的博弈行为,找到引发目前跨境电商面临诉讼增多这一困境的原因,认为社会组织的参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跨境电商面临诉讼增多的困境。 ? (初萌博士、钱子瑜博士发言)      刘海峰律师则从实务的角度提供了非常有益的经验。包括GBC诉讼的一些基本情况,应对的基本策略,以及客户对美国司法制度和诉讼答辩的一些误解等。    (刘海峰律师、李兆轩博士发言)    与跨境电商相关的一些理论热点      与会学者、法官、律师们还就与进出口电商及平台相关的各种热点问题进行了讨论。      跨境电商已对知识产权中的一些传统理念构成挑战,或至少引起思考。首先是对商标地域性构成挑战。中山大学李扬教授指出,在跨境电商发展起来后,很多外国权利人在中国的境内没有实体,但通过跨境电商其商标的影响及于中国境内,对此商标的注册授权和确权制度应当做出什么样的回应值得思考。尽管在现有司法解释中,认定驰名商标对这个方面会有所考虑,但是李扬教授认为,在商标的授权和确权程序中,即使对于普通的商标,跨境电商对商标使用的知名度的影响,也是应当考虑的。这样的话,《商标法》第32条就可以阻止大量的抢注外国商标的行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姜颖副院长也指出,在跨境电商纠纷中,对电商或者平台的过错的判断,可能要考虑跨境的因素。客观上他们的风险增加了,例如跨境的时候,一般交易中不会承担任何责任的买家变成了进口商。而无论是平台,还是电商,要去了解和注意各国的法律制度,存在不小的困难。因此,在通知删除规则中,如果让平台来判断是否侵权,存在困难。因此在跨境电商问题上,对平台明知和应知的判断的规则可能需要发生变化。 ? (李扬教授发言) (姜颖法官发言)      另外,在涉外电商蓬勃发展的情况下,平行进口的情况愈来愈多,从而引起广泛讨论。关于商标的平行进口,有很多观点的分歧。李扬教授认为,商标平行进口原则上侵权,而合法情形仅为例外。因为平行进口侵害的是中国商标权,不是外国的。那么在什么例外情况下面,平行进口是合法的呢?外国商标一定是要经过权利人的同意推向市场的,并且国内的权利人和国外的权利人从法律或者经济关系上面来看,应该是同一个人。还有人认为,合法的平行进口中,商品品质方面应该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变化。这涉及到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但是李扬教授认为,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在制度法上没有基础,商标保护的本质还是对商品来源的识别。如果商品品质改变,引起了相互的混淆,仍然要通过损害来源的识别功能去做解释,而非扩张解释商标的所谓“品质保障”功能。但是,崔国斌教授不认同“原则上为侵权、合法为例外”的说法,不同意商标权利人过度行使其权利。在专利领域著作权领域允许平行进口贯彻的特别彻底,商标领域应该没有特别的理由不允许平行进口。商品品质方面,应当相信消费者的判断,除非质量低劣到影响产品质量保障的程度,或者对消费者利益有更大的影响。 ? (崔国斌教授发言)      李顺德教授则指出,处理商标平行进口问题有三个原则一是,TRIPs规定平行进口问题由各国自行处理;二是,我们要与发展中国家一致,并有利于我们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三是,法未禁止即为允许。因此,李顺德教授原则上赞同商品平行进口是合法的。在具体个案中,不合适的平行进口,应各有各的具体理由。 ? (李顺德教授发言)   (陶钧法官发言) ?   北京高院陶钧法官基于大量案例的分析,概括了涉外电商平行进口应当适用的规则1)相关产品系来源于商标权人或其授权主体。2)若无合理事由,在销售、使用该产品等商业经营行为中不应随意改变原商标标志或附其他商标。3)产品属性为“正品”的情况下,并不以该产品进入我国境内是否系合法途径为限。4)我国境内销售、使用商标的行为符合市场的通常认知和商业习惯。5)商标权人此前做出的限定销售方式、地域等约定,不能成为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的当然例外情形。5)我国境内销售、使用商标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商标权人商誉的情形。前法官石必胜律师十分赞同,考虑商标平行进口问题,除了考虑产业政策、公共利益等,也要考虑商标权人利益受损害的程度。 ? (石必胜律师发言)      李扬教授还讨论了广泛关注的涉外贴牌问题。对于众所周知的涉外贴牌加工是否属于商标侵权的案件,李扬教授认为不侵权结论的各种论证路径值得思考在出口商品上贴商标,不可能不解释为商标的使用;对认定不侵权的更好的解释路径是出口商品对国内的相关公众影响较小,因此是一种合理使用。而如果认定侵权的话,问题在于谁是相关公众,以及是不是存在实际上是在保护法律并没有规定的“出口权”的问题?李扬教授认为,考虑到我们的外向型经济和中小企业的生存,现阶段将贴牌加工解释为不侵权更合适,将来如果需要加强保护,则可以配置商标的“出口权”。崔国斌教授也同意涉外贴牌加工是对商标的合理使用。但是制度上,有时候难以保障商品全都外销,如果流向国内市场,则是对商标权利人的侵犯,这可能是国内商标权人挑战贴牌加工的原因之一。 ? (张连勇法官发言)      另一个热点话题是平台责任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张连勇法官对跨境电商中的平台责任、义务进行了梳理。指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地域性,必然影响着跨境电商平台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合理注意义务及法律责任。然而,面对潜在知识产权纠纷平台应当如何应对,有无能力应对是个问题。姜颖副院长指出,无论是涉外电商还是国内电商,在通知删除规则中,如果平台不加区别地有通知即删除,将令通知删除规则比法院临时禁令还有力量,会严重影响电商权利,导致一些不正当竞争的现象。 ? (许凉亮调研员发言)      但是,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许谅亮调研员的介绍,《专利法》修改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稿却走到了另一个极端,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做出侵权的结论后,平台才需要删除,完全将通知删除规则退化为了对司法或者行政裁决的执行。对此,前法官石必胜律师认为,侵权责任法第36条就足够使用了,把自由裁量权留给法官是最好的。而电子商务法第42条,以及专利法拟议中的平台责任条款,恐怕是画蛇添足,反而限制了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弹性。不加区别和判断的删除,以及等待官方裁决才删除,两个极端都是不好的。 ?   冯金闻律师还介绍了电子商务数据跨境所涉及的问题、法律制度,以及国际上的一些发展和借鉴。 ? (冯金闻律师发言)    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问题的国际协调      易继明教授提出我国应积极推动建立和完善规制跨境电商行为的国际协调机制,尝试建立司法协助和联合执法机制。在此基础上,李春晖博士针对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争议提出了具体的国际协调设想和路径。李博士指出当下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方面面临的问题包括各国管辖规则和冲突法规范不统一;各国对虚拟空间中的诉讼主体、送达、执行和临时措施,以及涉外、小微企业、小额、多发诉讼的制度安排各有不同。这些问题是跨境电子商务本身的技术性与知识产权的技术性带来的,最终亦要以技术创新加上制度创新来应对,创新与网络空间相适应的制度,并反过来影响或者构建网络空间的秩序。既要协调各国实体法规定,又要协调冲突法规范;既可在新的技术条件下谋求新形式、新内容的司法互助,也可改造现有国际司法机制或建立新的国际司法机制,例如国际互联网法院。 ? (李春晖博士发言) ?   对于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的国际协调,其他专家也认为非常必要。姜颖法官指出,跨境电商带来的第一个问题是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在互联网电商的情况下,侵权行为地怎么去确定?如果所有的终端所在地都是侵权行为地,那就面临哪个国家都有可能有管辖权的问题。作为中国法院,还是要争取对涉及到中国的人和行为的管辖权。这个是我们行使中国司法话语权的非常有力的契机。法律方面,我们适用侵权行为发生的国家的法律,这又涉及到在互联网上这个行为到底怎么确定发生在什么地方。姜颖法官作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认为专家们提出的构建国际互联网法院是一个非常有胆识的想法,而且作为首个建立互联网法院的国家,中国应该在构建国际互联网法院方面先行一步,推动国际互联网法院的建设,更有利于中国在互联网规则上争取国际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链接会议主办机构介绍   主办方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于 年12 月创建,是隶属于北京大学的知识产权专业教学研究机构。研究中心依托北京大学法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多学科优势,利用国内外学术资源,以组建世界一流的知识产权学术团队,服务于政府、国际组织、社会组织和企业,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为宗旨。 年,研究中心承建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北京大学主办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北京大学)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北大基地”),北大基地秉承服务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宗旨,配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部际联席工作会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需求,跟踪世界知识产权发展动态,从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中重大课题项目研究,已成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国家知识产权智库之一。      协办方   北京杰烁律师事务所(原北京展翅律师事务所)是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并拥有具有紧密战略合作关系的专利代理机构。杰烁目前核心业务之一为知识产权基础业务和争议解决。杰烁亦致力于企业法律顾问,民事、商事、经济等领域的诉讼和非诉争议解决,以及对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法律援助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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