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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律师——第三届北大商法圆桌论坛 制定商法典——商法基本原则的规范表现

鹤庆县律师——第三届北大商法圆桌论坛 制定商法典——商法基本原则的规范表现

 

第三届北大商法圆桌论坛 制定商法典——商法基本原则的规范表现 -07-12 来源作者   年6月23日,第三届北大商法圆桌论坛在北京隆重举行。本次会议主题是“制定商法典——商法基本原则的规范表现”,会议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办,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千湖资智(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资本羊皮卷)和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协办。来自全国各地知名专家等八十余人参加了会议。论坛共分为五个单元。第一个单位为大会致辞和主旨发言。第二单元探究商法中外观主义原则的底线。第三单元讨论商法基本原则的法理法典构造。第四单元探讨商法基本原则的实践表现。第五单元为先锋对话,讨论金融营商环境与商法基本原则。      一、大会致辞和主旨发言   第一单位大会致辞和主旨发言,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主持。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叶静漪教授、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孙立军处长和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郭雳教授为论坛致辞,他们对论坛敏锐的问题意识、不断深入的论坛主题、新颖活泼的讨论形式等方面都给予了肯定。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法学院教授赵旭东教授以《我国商法基本原则的分析与凝练》为题目作主旨发言。他指出由于商法基本原则具有确定立法宗旨、提供裁判规范等重要意义,因而需要统一规定商法基本原则。基本原则于中国商法有特别意义,可以统领商事立法,体现商事审判理念,体现不同于民法的特性。商法基本原则应当体现商事活动的基本、普遍、特殊等要求,具体有营业自由、企业维持、交易便捷、交易安全、公平竞争及社会责任原则等六大原则。    、 ?   二、商法中外观主义原则的底线/边界在哪里?   第二单元的主题为商法中外观主义原则的底线。专家主要针对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隐名交易现象,针锋相对地讨论了法院是否应采取统一的裁判、执行规则,法院是否应因所涉财产、交易行为的不同来分别设计不同的隐名交易规则和商法上外观主义原则的适用边界在哪里等问题。“观点交锋”、“指定评论”环节和“自由评论”环节分别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施天涛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蒋太仁主持。    ?   “观点交锋”环节中四位发言人的观点主要可以概括为两类,第一类观点倾向于突出隐名交易行为的复杂性,坚持商事外观主义的适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所研究员陈洁认为隐名交易问题十分复杂,司法裁判要树立多位一体的思维,也即,不能仅从单一合同法的角度考虑问题,要建立合同法、公司法和监管层面等多个角度的整体考虑机制。民商法层面商事外观主义是基本原则,其例外要综合行为违法程度等多种因素进行考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段晓娟也认为隐名代持问题十分复杂,涉及不同交易规则。外观主义原则的边界要根据不同隐名行为适用不同交易规则。    ?   另一类观点倾向于突出隐名交易的普遍性,侧重对实际权利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仲伟珩指出借名买房在实践中非常普遍,是否保护实际权利人存在不同观点。考虑因素涉及到交易状况、是否与政策相违背等。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王涌围绕隐名代持协议的效力、对所代持财产的处分效力及代持财产的独立性等几个问题展开,主张将隐名代持纳入请求权体系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符合中国国情。 ? ?   “指定评论”环节中,清华大学法学院朱慈蕴赞同民商事行为要进行区分,指出民法重实质,要保护真实性的权利人,而商法强调外观,民商确实有区分的需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刘建功指出民事和商事的区分在技术上不可能实现。施天涛教授总结隐名投资与隐名购房分别属于商事与民事范畴,商事重形式,但是并不是不考虑实质。    ?   “自由评论”环节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蒋太仁主持。主要可以分为三类观点   第一类支持民商区分,不同学者支持角度多样。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傅穹认为外观主义原则应当贯穿始终,否则可能被例外架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冯果指出存在外观主义就不用再区分弱的形式主义和强的形式主义,要严格区分民事和商事。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董惠江指出法律不同于法官,法官更多考虑是人情,但法律有刚性一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雷兴虎以四千多万股对价仅一元为例,说明要区分民事和商事不同标准,商事纠纷应坚持外观主义,符合外观主义者有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徐强胜也认为民事中的外观与商事中的外观相关差别非常大。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季立刚认为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特点不同,一定要区分。讨论外观主义的意义在于有的是立法问题有的是司法问题。立法问题一定要贯彻外观主义。   在主张要区分民事和商事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例外存在的合理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进行分析,主张对内、对外关系要适用不同区分标准,对外关系要坚持名义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副庭长周家开指出从诉讼程序来看,代持问题经常涉及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重合。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于莹强调要重视外观主义的构成要件,即外观事实的存在、善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外观事实和处分人处分行为之间直接的因果关系及外观责任人的可归责性。并主张在司法中也要进行利益衡量。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范健指出隐名持有财产制度要考虑其历史背景、社会容忍度、以及失信人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春梅指出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经有相关规定。并指出夫妻之间财产均分,但仅在夫妻关系终止时才区分,具体到每个案件中不一定都是50%。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后龙指出外观原则的适用要区分主体,对于交易相对人、显名债权人适用外观原则。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曹兴权指出在强调第三人善意的问题上民商有区别,要关注公共利益。    ?   第二类主张不应当区分民事和商事。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肖海军主张外观主义不应当区分民事和商事,太多例外会架空规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志刚指出民事权利和商事权利难区分,二者存在冲突时以登记公示为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任自力指出对于传统的外观主义的重视在弱化,很多情况下在考查当事人的权利。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教授王建文认为外观主义在民法和商法中保护相似,公示行为都有公信力。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钱玉林指出隐名交易中不应区分民商,英美法中合同规则可对抗物权转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胡晓静认为在不确定区分标准的情况下不适合进行民商区分。??         第三类未明确是否要区分民事和商事,主要是对外观主义其他问题的阐述。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周林彬指出无权处分涉及外观主义,但是在民法典合同编最新草案中取消了。隐名代持问题复杂,许多问题可能需要个案处理。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葛伟军指出隐名交易涉及商事外观主义和交易人。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石少侠指出外观主义不排除对其他原则的借鉴和包容。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冷静介绍了上海金融法院一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协议效力案件,指出法院在支持外观主义时使用了新概念证券市场公共秩序。         三、商法基本原则的法理/法典构造   第三单元的主题为商法基本原则/法典构造,分为“报告”和“自由评论”阶段,分别由四川省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周友苏和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周林彬主持。    ?   范健教授报告题目为《从商法价值到商法原则——商法原则构建的路径思考》。我国商法与西方商法不同。他指出从商的作用,产生了商法的价值;又从商法的作用产生了商法的原则。商法原则的确立影响着我国商法的形成。商本身来自于商人的创造和社会的认同。商人的创造和社会的认同在不同的时代是不一样的。    ?   李建伟教授以《论商法基本原则的确定——以商法内在体系构建为视角》为题进行报告。他主张关于民法区别商法的基本原则,仅营利原则就足够。部门法基本原则表述差异过大会损害部门法的形象。商法基本原则非散乱分布完全无逻辑上的牵连,核心特征为营利,并从营利促进与营利保护两条主线出发而提炼出下一位阶的具体原则。    ?   曹兴权教授报告题目为《效率与安全商法理念,还是商法基本原则》。他指出商法基本原则应同时具备确定性、原则性、基本性、商法性等四个属性。商法理论中保障交易安全的内涵并不确定,事实上包含风险防范意义、谨慎对待合同无效而保障一般性制度信赖、信赖利益保护等。将保障交易安全处理为商法的特殊理念而非基本原则较为适宜。 ?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侯东德报告题目为《商法通则中基本原则之确立》。他梳理了不同学者总结的基本原则,认为均能够在不同程度体现商事规范区别于民事规范的特殊性,但是并非所有的“既有原则”均可纳入商法通则之中。商法通则的基本原则之功能在于对整个商事单行法、商事司法实践等具有指导意义。因此,营业自由原则、效率/交易便捷原则、保障交易安全原则应作为商法通则中的基本原则。    ?   浙江师范大学教授陈醇报告题目为《商法基本原则的算法之维》。他指出私法受古希腊几何算法思维的影响,重视基本原则的定性而忽视其定量计算,这样的基本原则无法指导商法中大量以定量计算为内容的法律规范。商法应当重视以定量计算为内容的代数算法,以揭示商法基本原则的数量之维,据此算法,可以得出商事自治、商事效率、商事公平与商事安全四个基本原则的计算公式。商法基本原则的定性方面与定量方面是相辅相成的,二者可以构成和谐的体系,并可以根据一定的算法确立其冲突规则。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夏小雄报告题目为《商法原则的规范表述及功能分析——基于巴西商法典草案讨论的分析》。他以巴西商法典草案为基础指出,克服现代商法的发展危机需要重构商法体系构成,商法原则条款的引入对于弥补商法规范漏洞、推动商法体系开放、提升商法规制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商法规范体系中引入商法原则不仅需要通过商法典/商法总则立法确认商法原则的体系性存在,而且需要法官在商事司法裁判过程中积极运用商法原则条款进行论证分析。在中国法语境下,对于商法原则的深入讨论有助于理解商法的独立性问题,引入商法原则对于我国商法体系的完善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崔金珍报告题目为《在<商法通则>中设立商法基本原则的路径研究》。她指出《民法总则》中对于商事行为的规范并未达到各界的预期。民法与商法并非包容关系,二者存在着理念、价值以及原则性差异。商法基本原则作为商事理念与价值的表达,能够指引商事立法、为商事活动或商事纠纷提供裁判依据,必要时可以起到弥补法律适用不足的作用。基于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法律适用的必要性以及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角度分析,商法基本原则的单独制定是最佳选择。在商法基本原则的具体设置上,宜采取四原则说,即营业自由原则、交易便捷原则、交易安全原则以及社会责任原则。    ?   “自由评论”阶段主持人周林彬教授提醒当前是在民商合一的前提下考虑商法基本原则,并且是商法原则不是商法学原则。民法典正在编纂,不能脱离开民法典的背景去谈商法典。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朱大明指出日本一开始从行为的角度界定商法范围,后来以主体的方式来界定商法范围。公司法从商法中脱离,公司法中很多内容值得在商法典起草时关注,公司法总则也有商法原则的规定。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鹏指出应理清商法理念,尊重并体现商业价值、尊重并保护商事利益、要尊重商人营业自由基本逻辑。并合理设计准用条款,尊重并服务商事创新。华北电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郜庆总结如何建构商法的基本原则,一是法理路径。比如李建伟教授从内在体系角度,范健教授从法律价值、法律基础理论总结;崔老师从法律实践角度做了类型化分析。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赵吟赞同商法应有独立于民法的基本原则,但是提出不同时代对商事活动的认可度不一样。因此要考虑商法基本原则是特定时代下的产物,还是未来前瞻性产物。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讲师金晓文总结此环节发言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逃逸,商法原则对民法原则的继承和逃逸。二是商事原则存在不同的面向的飘逸性。三是屹立,即在过多例外的情况下原则是否能立得住。    ?   四、商法基本原则的实践表现   第四单元的主题为商法基本原则的实践表现,亦分为“报告”和“自由评论”阶段。分别由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赵万一和范健教授主持。   赵万一教授强调要注意研究商法基本原则的目的,为制定商法典提供理论储备。尤其是要考虑商法有哪些能够完全独立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立法层面不太倾向于通过法律把基本原则表现出来。    ?   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崔文玉报告题目为《股东固有权与股东平等原则的关系》。她认为股东固有权和平等原则存在的意义在于他们本身就是一个平台上的问题,后来上升为一般法。共同点是通过一个多数表决权来防止分割一般股东利益的问题。现代意义上固有权的存在是公司法的细化。固有权的存在意义越来越小了。公司法已有的东西能够在章程中不断扩张。是不是只要是衡平原则保障其程序不失合理性的话,可能失去其固有权。    ?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胡晓静报告题目为《股权让与担保裁判纠纷中的区分原则》。她将股权让与担保区分为相互关联的借贷法律关系、股权转让法律关系和股权担保法律关系;将股权让与担保合同区分为股权转让的意思表示和股权担保的意思表示;将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范围区分为股权让与的担保合同效力范围、股权转让效力范围和股权担保效力范围。股权让与担保是通过让渡股权的所有权实现担保债权的目的。    ?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赵忠奎报告题目为《公司实际出资人执行异议之诉理论检视与裁判路径选择》。他指出隐名出资行为及股权基础关系的变化均会引发实际出资人执行异议之诉。鉴于司法实践中“同案异判”现象普遍,理论界形成“权利外观优先保护论”与“权利外观优先保护质疑论”两种截然不同观点。为弥补既有研究的“回避性”“不充分性”及“论证逻辑漏洞”,破解纠纷“无解”之窘境,可在归纳与罗列“合约规制”与“公权规制”所涉具体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充分利益衡量,结合利益保护之社会效果,得出利益保护之价值取向。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杨姗报告题目为《公平原则与资本交易中的估值机制》。她指出资本交易的公平不同于实体经济中商品交易的公平。商品以人类劳动作为统一的价值基础形成价格,是以客观价值理论为基础,公平就要求“等价有偿”;而资本作为经济性财产以“效用”和“稀有”作为价值基础形成价格,是以主观价值理论为基础,公平则要求意思表示真实,是程序公平。对于财产的效用性和稀有性的判断只有持有者最为清楚,所以以主观价值理论为基础的估值一般是自我估值。因此要真正实现微观交易层面的公平,必须调整证券市场的结构,从投资者市场转变为融资者市场,促进投资者的充分竞争,破除“刚性兑付”,做到“投资者风险自负”。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律研究院副院长王首杰报告题目为《商法原则的冲突与平衡——以效率与安全、灵活性与可预测性为例》。她指出效率原则和灵活性原则几乎涵盖整个商法领域,且有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原则,可谓最能彰显商法特殊性的原则。在很长一段,这两项原则都在商法领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当今社会经济科技背景发生变化,互联网兴起之后安全问题重要性凸显,效率原则与安全原则的冲突加剧,效率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安全原则的制约。而灵活性原则一直与可预测性原则存在冲突,完全限制商法的灵活性会导致其丧失活力,过分放开商法的灵活性则会伤害可预测性,可能会损害相关方的信赖利益,因此需对商法的灵活设定标准。此外,只有在适用原则时更好地掌握不同原则的冲突与平衡,结合当下对经济的整体性规制目标,才能妥当运用商法原则指导实践。         中山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余斌报告题目为《商法概念的司法大数据阐述》。她指出在缺乏商法总则性条款的情况下,部分法官为防止裁判扭曲,“自定义”商法基本概念的内涵,以说理的方式构造“商法通则”,厘清了民法与商法的关系。这些夯实商法理论的宝贵数据沉没在浩瀚的裁判文书中,应当被挖掘并体系化。10000余份司法裁判文书的数据系统反映商事裁判独特性在全国各省均大面积存在,商法的基本概念自成体系,体现理性审慎、能够进行法律和商业风险预判、自治平等、效率外观等商法公因式跃然纸上,理顺了商事交易的特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了商事交易。因此建议把已存在的裁判模式汇聚成商法概念的代表元素,用商法概念凝聚共识,出台商法通则或商法总则性条款,以指导商事交易。    ?   “自由评论”环节发言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不针对具体发言人的宏观总结。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季奎明总结会议主要在讨论商法有没有独立的原则、哪些可能成为独立的原则。并要关注在现代化的商法中阐述的基本原则与上世纪的基本原则有什么不同,要考虑金融法的问题。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赵玉总结,成文法有漏洞因而需要有商法基本原则。外观主义在民法和商法中是普遍的,但是在知情人、家庭成员等情形不能适用。在民商一体化的背景下,商法的原则必须要有针对性。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潘红艳指出商法的基本原则和已经发展起来的各个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不是自上而下的关系。商法基本原则应反映各个商事部门法特征,反映学科的基本特征。    ?   另一类是针对具体发言人的评论。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沈朝晖指出了胡晓静教授的论文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一是如果保护债权人的话会损害公司的封闭性。二是在资本市场上股票质押回购比较常见。为什么不用质押回购的方式而用让与担保的方式。债权请求处置股权也会考虑股权的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另外建议大数据研究引入维度。深圳大学法学院讲师薛波指同意胡老师的基本观点。在股权担保中贯彻这个原则。区分减资决议和减资行为。决议是法律行为,决议当然有效。减资行为是否有效,包括很多步骤,有对债权人的实质性保护,可能是无效的。要坚持名义股东就是股东的原则。如果进一步延伸在有限公司中可能没有空间。依据公司法第71条,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限制了善意取得的空间。公开公司中有善意取得的空间。股票是可流通。在闭锁公司中没法善意取得。胡晓静教授回应在适用到公司法的时候,首先坚持区分原则。股权让与担保最大的不同在于涉及到组织体内部的关系。一般的让与担保只是对物的控制。这里涉及到封闭公司人格性的问题。在商事领域中没有绝对的权利。大多数情况下权利要有限度。这与商法的原则不是一个概念。   山东政法学院讲师张宇晓评议了王首杰副教授的文章,她指出效率原则与安全原则的平衡是要考虑的。在当下越来越以金融业为核心的情况下,商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是宏观层面的。商法可能更关注微观安全。因而确立了一系列原则。金融市场的地位和影响在整个商业体系中不可忽视。商法作为基本性法律要予以回应。金融业归根还是一种交易。商法是一个基石,不应将宏观追求让给经济法。现在是金融商业社会,与传统不同的在于金融资源高度集中,普遍高杠杆运作。足以影响整个系统的安全。微观安全和宏观安全不可忽视,要同时注意微观层面和宏观层面。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伍坚指出重大的交易是可以撤销的条款,可能是出于大规模违约的系统性风险角度。他反对以市场公平为撤销交易的基础防范交易风险。主张传统的外观主义体现的是对效率的追求。外观主义能否视为基本原则还是有待考虑。 ? ?   五、先锋对话金融营商环境与商法基本原则 ?   第五单元的主题为金融营商环境与商法基本原则,由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冯果和南京航空大学人文科学院教授王建文主持。冯果教授为本单元破题营业模式的商的涉众性仅限定在主体方面。从主体控制到行为控制,控制好人和坏人的问题。股东资格也都是有限制的。金融是商法编最复杂最特殊的,它的营业自由受限很重。关于营商环境,是否灵活度越高越好,还是最安全的最好。这都是可能争议的。    ?   先锋对话主要观点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相对赞同严监管,第二类强调金融自由的,第三类态度不明确。   第一类相对赞同严监管。   傅穹教授提出在银行保险特殊行业股权的控制是非常重要的。汪青松教授指出李建伟教授是基于个案,恨屋及屋的思维,但是傅穹教授是站在整体金融的客观角度来考虑。此思路考虑金融的特殊性。金融活动可能异化。比如,资金融通本来是本质。大家都认为可以钱生钱。结果导致以富助贫,最后变成了劫贫济富。二是金融创新变成掠财竞争。金融交易是不是商事行为,金融机构是不是商主体。金融交易要注意其规制性。社会责任原则在这里要体现,并在某种程度上要优先于外观。稳定安全要优先于创新。还有,为了避免事后救济中的种种问题,风险预防要防范于未然。或者包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是规制金融本身的行为,二是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约束。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博士后林海权指出自由市场经济本身是被建构的制度。金融要为实体服务。金融要自由,但是金融是强管制的,任何国家金融是有限制的。任何国家金融是有管制的有底线的自由。司法机构承担一定的监管职责。行政机关在任何国家都有旋转门的问题。一是监管介入要有一定的方式。现在很多金融交易结构,构成虚伪意思表示。二是市场交易体系中达成的交易,能否达到法律效力。现在很多金融机构的股东不具有持股资格。要取得股权要受到限制,生效不能得到支持。三是公共利益条款。原来审案子的时候都论证规章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可否限缩其影响。 ?      第二类强调金融自由不能被轻易破坏。   钱玉林教授坚持监管与民商事合同的效力有一定界分。让监管机构认定是否违反了监管法规,通过具体行为的认定使民事交易行为产生影响,这是不确定的,不是法治思维。李建伟教授指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就像我们现实生活各的利益衡量被滥用一样,特别是一些法官先做价值判断,先要否定交易,然后再找理由。尽管对法院的既有路径可以试图合理化解释,但是现实中利用各种交易环节否认交易效力不是太少而是太多。肖海军教授主张坚持经营自由,金融监管要服从经营自由。理由如下,一是从前三大金融中心都在英美法系没有一个在大陆法系。因为英美法系遵守了经营自由。二是民间企业融资难就是金融企业垄断导致。金融垄断还造成国民缺乏金融分析意识。三是金融市场金融自由是第一位的。其次才有金融监管。李志刚先生指出核心是营业自由契约自由和市场管制的关系,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两只手之间的关系。股权管理是否通过规章来介入合同的评价。要抛开规章看问题。商事审判和监管方向不同。监管是单方行为的合规。商事审判是评价双方的效力。违反规章产生的是处罚相对人。规章快、简便、多变,甚至司长就可以签字。法律和行政法规立法程序非常严格。所以这些规范依据决定了我们没有任何法律没有任何规章明确法院是规章的执法机关。四是金融规章特殊论是否成立。如果规章特殊那所有规章都特殊。结论是两只手要各归其位。商事审判归位回归到私法而不是公法中来。监管没必要对立。   第三类态度不明确。   曹兴权教授指出不管是主体管制还是行为控制,滥用可能是不能实现的。金融监管有很多目标,各国目标不一定一样。还有营商环境的提升会不会带来所有国家交易法的统一。这在公司法的发展过程中问题非常多。金融领域的选择肯定有中国的特殊需要。在考虑主体限制资格限制,或者考虑金融安全或者交易安全的时候,一是中国特殊的社会背景中如何设定制度目标。不管何种,都是市场监管机制。二是监管路径,司法中事前路径和事后路径的关系。中国的社会背景可能会影响这两点。法律最终依赖执法者本身。   范健教授点评商法学者在主导商事制度走向,商法学者声音可能对国际产生重要影响。一是金融自由与商业自由是否是同样的概念。商业自由是在制造业和贸易的基础上提出的。当时也有金融,但是也不允许自由。二是世界上不管哪个国家都不允许用钱挣钱,例如放高利贷不允许。这些同样有重要影响。美国现在推出的资本制度和金融制度是全世界不可复制的。美国也是经历了几次灾难才发展。在二三十年代最后发生金融危机是因为美国想推行全球金融的时候,难以扩张,加速了其经济危机的到来。美国的金融不能影响全世界。三是现代的资本市场,美国在八十年代以后实现了全球金融的扩张。这样一些用美元钞票实现的状况是其他国家不能复制的。如果我们要谈货币要谈自由,前提就是要竞争。竞争是人民银行这里发货币,那家也发货币才是竞争。否则没有竞争的情况下谈自由就是寻租。法院的审判一定要有丰富经验的人才能有主导方向。因此,要监管,但是现在监管方式不对,要法律监管,而不是个别官员监管。   最后,主办方代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蒋大兴为大会致闭幕词,他总结许多问题还是没有达成共识,例如隐名交易中外观主义的适用范围是否要区分民商事、外观主义的边界在哪、商法基本原则是什么等,一些原来清楚的内容反而更不清晰了。但是这也是会议的一个意义所在,召开学术会议不仅仅是为了达成共识,也是研究发现他人未发现的问题。   他指出尽管难形成共识,也知道不可能有共识,但讨论基本原则的原因在于,光有制度是不够的。借用范老师的话,有什么样的原则就有什么商法。个人主张商法只有两个原则交易效率与交易安全,或者交易自由与交易规制。其他原则都可以归入这两个原则之下。这也是有学者提出的效率和安全不是原则而是理念的原因。因为他们的包容性太强了。其实理念和效率是更基础的。交易效率对应的是上位价值理念是法理学说的自由,交易安全对应的是上位法理学概念是秩序。北大商法圆桌论坛的创办旨在推动商法学界对这些基础问题进行务实研究,推动商法基本范畴的形成和理解,推动努力划清民事商事、民法与商法的界限,虽然可能永远划不清。为中国商法典的制定提供帮助。虽然已经将讨论范围限缩为商法基本原则,但是还是感觉到问题有些多、范围有些大,但是可能今天可能只要讨论一个原则或者一个原则的裁判表现或规范构造。这可能更有收获,也应该是未来学术会议的方向。最后他感谢专家们贡献了很好的智慧,感谢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文德律师和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千湖总裁袁坚,三年来持续支持学术会议,也感谢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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