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庆县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3988501518

学生在学校被同学弄伤学校有责任吗——议论——合同纠纷

学生在学校被同学弄伤学校有责任吗——议论——合同纠纷

 

学生在学校被同学弄伤学校有责任吗学校1般是有责任的,无责任为例外(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民法典》第1千1百9十9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1千2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千2百零1条?【在教育机构内第3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3人人身损害的,由第3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3人追偿。《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第9条 因下列情形之1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生在学校被同学弄伤,除了追究涉事学生的责任外,还可以去追究学校的责任,不要认为学校方面就没有责任。学生在学校被同学弄伤学生家长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要了解相应的法律知识,这时可以来华律网找律师帮忙。

鹤庆县律师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田茂松
执业证号:15329200910362424
联系电话:13988501518
电子邮箱:1512486546@qq.com
QQ/微信:1512486546
联系地址:云南省大理州鹤庆县鹤阳西路县公安局东侧

扫码加微信

技术支持: 管理登录 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