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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律师——论述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无辜职员伤亡的,应如何处理?

鹤庆县律师——论述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无辜职员伤亡的,应如何处理?

 

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无辜职员伤亡的,应如何处理? 1996年1月16日国务院令第19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划定:;

第十2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职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职员,保护现场,并立刻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讲演。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讲演后,应当及时入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职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十3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讲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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